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原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综合保险规定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原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综合保险规定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按《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上一条:
辞职后记得领失业保险金
下一条:
不入列最低工资部分的有哪些?